帮你问了 | 跨省流动就业,养老金应该在哪里领?

泸州日报 刘明霞  2021-12-25 10:59

不少参保人员都有跨省流动就业的经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在外地工作期间有缴费,这种情况下的社保关系应该怎么办?养老金又该在哪里领呢?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0周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且参保人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另外,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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